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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墓园的生命契约

沈阳墓园选龙生   发布时间:2026-05-02

一、沈阳墓园的生命契约含义

沈阳墓园的生命契约(以下简称“契约”)也即生前契约,是当事人生前就自己或亲人逝世后如何开展殡葬礼仪服务,而与龙生人文纪念园或沈阳殡葬服务公司订立的合约。服务内容包括临终关怀、遗体接送、灵堂搭建、入殓、治丧协调、奠礼准备、丧礼执行、告别仪式、火化、安葬及相关后续服务。

“生前契约”的概念源自英国的遗嘱信托,于20世纪初引入美国,发展成为以消费者为务等导向的专业服务行业。在欧美,现通称为“生前殡葬计划”或“预付殡葬合约”,在美国的普及率高达90%以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将美国成熟的“生前契约”制度引入国内。

此后,我国台湾地区殡葬业普遍采用“生前契约”。即当事人在生前规划自己逝世后的迅速普及,现普及率早已超过70%殡葬礼仪事务,与殡葬经营公司订立一份类似保险的契约书,这一份契约书可视为个人生涯规划、居安思危的举措,而经营生命契约书的公司则是把殡葬礼仪服务中零星的工作整合转化为契约内容,以保险方式出售给消费者。近几年,个别经营性殡葬服务单位将“生前契约”引入大陆殡葬柠业,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服务理念相结合,制定定制化的殡葬服务契约-生命契约,旨在打造更加规范的行业准则及更完善的服务系统。

生命契约的推行,助力人们实现人生的圆满。人们在有生之年,预先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好身后事的规划,并通过契约方式得以保障,可以避免自己身故之后亲人在伤心之余还要面对种种烦顶的事宜,给亲人留下一个平静的回忆过程,接受既成事实,有助早日走出悲伤,同时也为自己的人生画下完美的句号。但由于生命契约属于商业契约,与殡葬的民生公益要求存在着衔接差距,殡靠行业及社会公众对其有着一定程度的争议,而目前生命契约在部分地区已有所开展,故本节作出介绍,仅供学习者思考。

二、沈阳墓园生命契约的订立

生命契约实际就是一份预期的、类似于保险的殡葬服务合同,所以其订立与其他服务性合同的订立是相同的,生命契约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一致的过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共他方式。"依此规定,生命契约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契约订立的程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骥仪馆或保险公司)以缔结契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客户)提出契约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契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内容约束。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契约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契约订立过程,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同时,在契约协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应遵循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只有这样,契约的订立才合规合法,才有意义。需要注意的是:生命契约属于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契约条款,对方只能对条款内容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契约的要约向公众发出井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契约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契约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契约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契约条款的制定方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因此,生命契约虽然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生命契约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生命契约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所以,不断完善生命契约,规定哪类不利于生命契约条款非制定方、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进一步规范生命契约,保护条款非制的条款无效定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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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沈阳墓园生命契约订立的有效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契约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契约当事人,也可以是契约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契约主体是不同的,契约主体是指形成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契约权利并承担契约义务的自然人与法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契约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契约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契约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契约也就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契约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商讨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契约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契约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契约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契约没有经过承诺阶段,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契约未成立。契约是从契约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契约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四、沈阳墓园生命契约的履行、变更、解除

1.生命契约的履行

从契约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契约,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契约的内容。而契约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契约义务的执行。当契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契约当事人正在履行契约: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契约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订立契约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契约才能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此,契约的履行是契约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契约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

执行契约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契约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契约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按照契约规定的费用交付,完成契约规定的服务项目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契约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当事人完成契约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执行契约的义务,按契约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契约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契约的完全履行。但是,契约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契约的部分履行;契约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契约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契约的不履行;契约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契约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契约的不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契约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生命契约的变更

契约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对某一民事活动进行约束的一种文书,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契约是可以变更的。

契约的变更,是指契约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契约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契约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契约的变更应具备以下内容。

第一,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契约。这里所讨论的契约变更,仅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变更,不包括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契约的法定变更。

第二,契约的变更,是指对原契约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或补充,是对契约内容的局部

第三,契约的变更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内容。由于契约变更,当事人不能完全按原契约的内容来履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履行,但这并不是说在契约变更时,必须首先消灭契约关系。事实上,契约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契约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契约关系,它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而变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继续有效并应履行。所以说,契约变更只是使原契约关系相对消灭。

3.生命契约的解除调整。

契约解除是指契约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契约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契约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契约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契约。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契约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存在契约解除的问题:其二,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契约,不存在契约解除的问题,此类契约应由契约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依法成立的契约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约双方必须按契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因某些事由致使契约的履行订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因此,契约的解除也就同样不可避免。第二,契约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契约解除的条件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形式。所谓法定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契约的条件成立时,直接行使解除权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主要成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实现契约目的;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而导致契约的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在契约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契约。在实践中,有的是在订立契约时就约定了解除契约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契约就可以解除;有的则是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契约。

第三,契约解除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契约解除时,如果该契约尚未履行,则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契约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当事人双方终止契约的履行即可。如果契约已部分履行,由于契约的解除而致使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也就失去法律根据,因而受领人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恢复原状困难或不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契约解除后,致使原契约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必再履行契约所约定的债权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契约的所有条款都失去效力,当事人与契约有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全部完结,契约中有关结算和清除条款仍继续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如果在契约终止前,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在契约终止后,仍然有权请求赔偿。

五、沈阳墓园生命契约的格式及写作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

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参照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生命契约的格式大体为:(1)标题 居中注明“XX生命契约”“XX往生契约”“XX生前契约”“XX服务合同书”,与正文之间空一行。

(2)契约主体 也就是当事人,分甲方、乙方。甲方为客户方,必须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详细地址、通信地址及电话号码写清楚;乙方为服务方,必须将其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处所地址、联系方式及传真与电话号码写清楚。

(3)声明说明甲乙双方是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后才签订本协议的。

(4)服务内容通常包括服务质量承诺、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为服务内容涉及项目及细节说明内容太多,故常单列成表,作为附件,对契约主体内容进行补充,因此常写成“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件X所列的服务”

(5)服务费用的支付 包括金额、支付及结算方式。

(6)服务的变更包括变更的前提条件、变更的费用调整等。

(7)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其他主要对契约的未尽事宜作补充说明。

(9)落款和日期也就是甲乙双方签章及契约最终签署的年、月、日。

在制定契约时,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契约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契约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服务费用应当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果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契约目的的方式履行。

《民法典》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成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武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下列情形中的格式条款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3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这些有关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是我们龙生墓园在制定生命契约时必须要掌握的。此外,我们龙生人文纪念园代表沈阳墓园在起草生命契约文稿时,一定要做到逐字逐句认真斟酌。契约字句无需华丽,重在适用、实用,不留歧义,要特别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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